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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9号。
负责人:谢漫,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星,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来,重庆依斯特(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黄杨大道北段18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马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撤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614.4元,减半收取207807.2元,由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相波
审 判 员 蒋 科
审 判 员 方 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牛伟强
书 记 员 邓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