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6204号
原告: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006904XE,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体育南路11号3楼。
法定代表人:夏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27632,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子琦
书 记 员  黄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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