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破申504号
滕泰公司与垫江谛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渝0231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判决垫江谛帅公司支付滕泰公司工程款37116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71161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1日起每天按千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时止。垫江谛帅公司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滕泰公司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垫江谛帅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对相关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实际控制金额7409.33元;因关联案件已对垫江谛帅公司名下房屋及门市进行查封,因此未对其名下房产进行重复查封。垫江县人民法院另查明,截至2020年6月22日,垫江谛帅公司在该院的关联执行案件共计7件,申请执行标的额共计3931.4198万元及利息,另有诉讼费和执行费若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件、终结执行4件(恢复执行未结案1件)。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18)渝0231执742号决定,以垫江谛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垫江谛帅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在本院组织听证调查中,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派员到庭陈述:1.垫江谛帅公司在垫江县建设谛帅天香云锦项目,该项目1-5号楼已经完工并交付办证,6号楼尚未完工,开发项目及垫江谛帅公司目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公司对外欠付大量债务,已经资不抵债。2.垫江谛帅公司的股东为重庆谛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尚有628.64万元至今留存于垫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的垫江县兴渝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将执行案件材料移送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重庆破产法庭受理本市区、县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及相关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和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因此,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将以垫江谛帅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符合规定,本院对该移送案件享有管辖权。
垫江谛帅公司对滕泰公司的债权未能清偿,应认定垫江谛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滕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垫江谛帅公司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垫江谛帅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由于垫江谛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受理破产清算的条件,应当受理滕泰公司对其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市滕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市垫江县谛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刘 杰
法官助理 柴世斌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