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执恢8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滕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桂东大道南段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84218429G。
委托代理人:王德文,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迎宾路嘉年华综合楼C幢4单元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795848952F。
法定代表人:蔡继兵。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滕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231民初43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此,本院依法对其法人蔡继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蔡继兵下落不明,公司暂无办公地点和经营人员,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依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四川帝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重庆市垫江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为期三年,部分查封为轮候查封。对上述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及查封冻结相关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银行存款可扣划,本院对其银行账户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及其他财产收益信息。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225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兑现案款。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31执恢8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栋
审判员王明江
审判员胡中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秋林
书记员高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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