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恢8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东大道南段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84218429G。
法定代表人:宋井亮,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凯尊耀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凯尊耀升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朝阳1路6号(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7951812Q。
法定代表人:周昌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凯尊耀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凯尊耀升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凯尊耀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凯尊耀升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凯尊耀升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四、经在工业园区核实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其厂房早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处置,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联系被执行人;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凯尊耀升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周昌明限制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凯尊耀升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标的额175856元及利息,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凯尊耀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231执恢8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或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 义
审 判 员 罗自然
审 判 员 黄 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孔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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