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34号
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东大道南段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84218429G。
法定代表人:宋井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文,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51YU5P。
法定代表人:谢茂,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国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国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国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重庆市腾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厚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磊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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