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397号
原告:重庆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东大道南段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8421842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厚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西湖东路1号集美牡丹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064Q8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厚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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