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29民初2284号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4502W。
法定代表人:刘若木,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东大街国土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54061083K。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崇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71元,由原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瑞雪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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