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0民初2469号
原告:李军,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广平电线电缆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188号4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8920082A。
法定代表人:罗广平,经理。
被告: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科园四路257号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84502W。
法定代表人:刘若木,总经理。
被告:李小平,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郝喜全,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小红,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廖宾,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李军与被告重庆市广平电线电缆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市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平、郝喜全、廖小红、廖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审判员 陈国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湛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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