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爱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92民初7520号
原告:成都爱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759557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5707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成都爱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爱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爱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娟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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