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3475号
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4250078656。
法定代表人:张人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570796。
法定代表人:夏万峡。
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保全费3670元,合计8720元,由原告上海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可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许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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