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网力新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执5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C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5707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网力新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12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5UN2KNX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17层172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721497432T。 法定代表人:**,总裁。 关于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网力新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09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84250元及迟延利息。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后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工商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无存款)。将被执行人法人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2月9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及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进行了查询,采取了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9执58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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