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51997号
原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5707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迎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1720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迎龙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9818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同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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