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民初187号
原告:**,男,汉族,***年11月25日出生,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8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户籍住址四川省。
被告: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开西三路梅园小区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2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大同市。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决定依法进行工伤***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741元,其余2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