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民初187号
原告:**,男,汉族,***年11月25日出生,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8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户籍住址四川省。
被告: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开西三路梅园小区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4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2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大同市。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决定依法进行工伤***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741元,其余2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