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路梅园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大同市深特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小城项目负责人,住大同市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晋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各项费用共计39392369.2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同市深特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39392369.2元及相应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