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静民初字第5178号
原告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十号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同市城区新开西路梅园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连成。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双方就本案已一次性结清,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安达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同市三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