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与企业有关的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467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勤俭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195G。
法定代表人:张有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系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2019)渝0110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次执行标的代偿款142559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1311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并采取如下措施:
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平台及辖区“四查”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过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船舶、理财产品、证券等财产,其名下已查明财产采取措施如下:
本院根据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
申请于2019年7月25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与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1425595.9元,因该工程尚未结算,该工程款尚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传统调查材料、“总对总”反馈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截至目前为止执行到位0元,收取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尚有债务代偿款142559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13115元未清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0执46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基铸
审判员  朱丽华
审判员  赵俊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