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财保1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0772R。
法定代表人:冯贤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195G。
法定代表人:张有林,执行董事。
本院在办理原告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渝0110执保298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了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现因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代桂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苗玉明
书 记 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