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财保92号
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0772R。
法定代表人:冯贤文,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195G。
法定代表人:张有林,经理。
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金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代桂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苗玉明
书 记 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