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保490号
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195G。
法定代表人:张有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住重庆市九龙坡。
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25595.9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审 判 员 代桂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苗玉明
书 记 员 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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