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1等与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5民终2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200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理人:**(系**2母亲),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3,男,201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法定代理人:**(系**3母亲),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110009300819U。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勤俭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519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2、**3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0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受害人**与重庆市万盛区顺达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案外人重庆万盛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上述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作为道路的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等事实未予查明。同时,一审法院亦未就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等证据进行充分举证质证。综上所述,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0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 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鄢 唯
书 记 员 何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