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1690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264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60125N。
法定代表人:谭明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美春,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荔塘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9269486G。
法定代表人:PATHAPEEPRAISONTHAWIN。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龙,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杨仁坤,男,汉族,1957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胜利新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20087。
法定代表人:杨永松。
原告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市万州丰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杨仁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计1271元,由原告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鹏
人民陪审员 崔向东
人民陪审员 何贤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范京川
书 记 员 唐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