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1执恢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波,男,汉族,1982年7月26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余波与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案款9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进行查询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其情况,暂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兴秋
审判员***
审判员王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