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荔塘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9269486G
法定代表人:PATHAPEEPRAISONTHAWIN,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264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806012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12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1270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重庆市万通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原被告于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水、电、消防设施设备安装及附属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现未完成工程”。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依据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受理的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兴宝石饰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