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23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拥军南路西侧22号景海花园B3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志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湖东)。
法定代表人:张照,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3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大同市宏达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747023.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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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任更田
审判员 亢守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小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