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10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山西远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平城区。
关于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远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晋0213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68971.7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17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090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观澜华府一期16号楼1号商铺和7号商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观澜华府一期16号楼1号商铺和7号商铺。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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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章砚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