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3744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兴县赵家坪乡焉头村018,住山西省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小品,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亮,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云中镇南窑村2区1号,住山西省怀仁县。
被告: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拥军南路西侧22号景海花园B3号楼。
法定代表人:史志东,职务:总经理。
被告:大同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振城区宾西路龙新华园A11楼1-9轴。
法定代表人:王某2。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大同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抒琴
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