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4民初652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苗×,临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