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财保57号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付何山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92276018A。
法定代表人:何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勇,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福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197F。
法定代表人:谭千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路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邢海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俊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