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31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福建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197F。
法定代表人:谭千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地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水镇黑水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27339625651。
法定代表人:祝建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道,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然(政府职工),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陆安玉,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游巧,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陆安玉、游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均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79元,减半收取713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黑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陈  建  江
人民陪审员     冉嫦娥
人民陪审员     唐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周 玲
书记员黄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