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5624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福建大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197F。
法定代表人:谭千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民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钢建村508号6幢21-6号。
法定代表人:任秋容,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民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15元,减半收取8757.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小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