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财保128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福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197F。
法定代表人:谭千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万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07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谢 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徐书堂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