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4民初4276号
原告: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9228171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419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原告重庆署名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