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光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万州区光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2民初1194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光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2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7028D。
法定代表人:冉光发,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光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光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光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