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光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光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510号
原告: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曲米路那曲电信分公司拉萨退休基地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333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藏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光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7028D。
法定代表人:冉光发,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光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