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81民初2223号之二
原告:傅六全,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华。
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号。
法定代表人颜静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傅六全诉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六全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六全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覃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