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达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9450号
原告:重庆达顺通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南门坝工农路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60EAXXH。
法定代表人,左德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963T。
法定代表人:颜静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达顺通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达顺通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达顺通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达顺通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重庆达顺通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正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熊蓝婷
书 记 员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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