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达顺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20109号
原告:重庆达顺通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南门坝工农路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60EAXXH。
法定代表人,左德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963T。
法定代表人:颜静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达顺通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重庆达顺通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6244元,但其无正当理由未交纳。因此,应按其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达顺通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正  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熊蓝婷
书 记 员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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