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923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林,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963T。
法定代表人:颜静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昌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