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1民初1840号

原告(并案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963T。

法定代表人:颜静宁,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并案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向国旗,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水电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月25日,***亦就本案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20)渝0101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作出判决的规定,裁定依法并案至本案审理。原告万州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谢瑞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国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州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州仲裁委)作出的(2021)第74号仲裁裁决裁定万州水电公司支付***工伤待遇106419元有误,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为98349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万州水电公司对***遭受的工伤无异议,万州水电公司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工伤保险基金确认***工资为5469元/月,而仲裁裁决确认***的工资为6814元/月,与工伤保险基金确认标准不一致,***只有一个工资标准,显然仲裁裁决认定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故依法诉至法院。

万州水电公司对并案诉讼辩称,万州水电公司给该工程项目买了工伤保险,***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应该是7155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应该是5469元/月,生活津贴不应支付,交通费没有证据,由法院认定。

***辩称,对万州水电公司主张的关于***的工资标准及工伤待遇总额有异议,工资标准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在并案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万州水电公司支付***复查医疗费1800元;2.判决万州水电公司支付***两次住院伙食补助费736元[8元/天×(85+7)天];3.第二次住院护理费840元(120元/天×7天);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284元(7476元/月×9个月);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904元(7476元/月×4个月);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284元(7476元/月×9个月);7.停工留薪期工资44856元(7476元/月×6个月);8.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44856元(7476元/月×10个月×60%);9.就医复查产生的交通费500元。以上合计258060元。事实和理由:***在万州水电公司承建的工地做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仲裁,万州仲裁委支持了部分请求,***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万州水电公司承建了万州区北城中心广场项目工程,***在该工地做工,2017年4月7日***在做工时不慎受伤,于当日送往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7月1日出院,住院85天,出院诊断: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臀部软组织挫伤;左前臂欠光滑待查:骨折?;肺尖部致密影待查。本次住院医疗费及护理费均由万州水电公司垫付。***又于2020年4月3日到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4月10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诊断:右侧跟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存留;窦性心动过缓。

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万州人社伤险认字[2019]192号决定书认定***遭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万州水电公司。万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万劳鉴伤[2020]185号鉴定结论书,认定***所受工伤构成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0年11月30日,***就工伤保险待遇向万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万州水电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284元(7476元/月×9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904元(7476元/月×4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284元(7476元/月×9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44856元(7476元/月×4个月);5.住院伙食补助费736元(8元/天×92天);6.第二次住院护理费840元(120元/天×7天);7.医疗费1800元;8.交通费500元;9.生活津贴44856元,以上合计258060元。万州仲裁委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万州劳人仲案字[2021]第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万州水电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06419元: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95元(7155元/月×9个月);2.停工留薪期工资40884元(6814元/月×6个月);3.住院护理费840元(120元/天×7天);4.交通费300元。

另查明,万州水电公司已就案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万州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已受理***工伤理赔申请。

本院认为,***在万州水电公司承建工地做工受伤,并经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万州水电公司应对***的工伤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万州水电公司已经对案涉工程项目参加社会保险,***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本案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对万州水电公司应当赔偿***的部分费用本院评判如下: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于2020年11月30日向万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本院确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此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内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85860元/年(7155元/月),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为64395元(7155元/月×9个月)。

2.停工留薪期工资。依照《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的伤情,本院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原、被告均为举证证明***的工资标准,本院确定以***的工资以其受伤前上年度即2018年重庆市社平工资6814元/月的标准计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0884元(6814元/月×6个月)。

3.住院护理费。***受伤住院必然产生护理费,***主张护理费按照120元/天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第一次住院护理费已由万州水电公司垫付,本院不再处理,第二次住院7天,护理费计算为840元(120元/天×7天)。

4.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300元。

5.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生活生活津贴。***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停工留薪期满后,其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用人单位主张要求回岗上班。故***主张生活津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费用合计106419元。

综上所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工伤待遇损失共计106419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刘洪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