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67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清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963T。
法定代表人:颜静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波,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小芳,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56.95元,减半收取计7778.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易圣丰
书 记 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