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1046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2963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文学,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水电公司)、程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州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虎**、被告程文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州水电公司向***支付柴油欠款1075254.29元。2.判令万州水电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11201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5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止;以欠款10201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止;以欠款1075254.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7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万州水电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4.判令程文学为万州水电公司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重庆汇商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商公司)与万州水电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汇商公司向万州水电公司供应柴油,万州水电公司支付货款。2020年5月25日,万州水电公司与汇商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4月24日,万州水电公司尚欠汇商公司柴油款1120144元未支付,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且程文学为柴油欠款进行担保。后,万州水电公司通过四川金信勘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向汇商公司付款100000元。之后,因万州水电公司需要,汇商公司又向万州水电公司供应柴油55110.29元。万州水电公司尚欠汇商公司柴油款1075254.29元。2020年12月26日,汇商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汇商公司将其对万州水电公司、程文学的债权转让与***,并进行了通知。现付款期限已届满,万州水电公司、程文学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万州水电公司辩称,案外人***挂靠在万州水电公司进行施工,油料购买是***实施的与万州水电公司无关;金信公司付款100000元系受***委托,亦与万州水电公司无关;故万州水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欠付货款金额以法院最终审查的结果为准。《油料供应合同》中约定了两个违约金,两个违约金之间相互矛盾,故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无效条款。若法院认为万州水电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120144元这一笔的起算点也应从2021年1月1日起算。同时万州水电公司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下调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对后续50000元多的油料供应情况万州水电公司不清楚,万州水电公司不发表意见。
被告程文学辩称,对欠付的油料款金额1075254.29元无异议,金信公司支付的100000元系万州水电公司向汇商公司支付;违约金应当按合同约定30000元进行支付。若法院认为程文学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下调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中的签字是其本人签订,但是万州水电公司告知其款项到账即付款,程文学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7日,万州水电公司(甲方/需方)与汇商公司(乙方/供方)签订《油料供应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施工需要提供国五标准的各规格柴油;合同定价方式为浮动价,交货方式为乙方配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约克郡三期;结算方式:每个月25日为双方价款结算日期(即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甲乙双方应在每月5日对上月用油数量进行对账确认,对账后双方要在对账单上签字、**,并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油料款的依据。油品交接人员发生变化,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甲方指定的油品交接人员为***,乙方指指定的油品交接人员为**。首次供油款在乙方供油满一个月累计供油款达700000元时支付。首次供油款支付后,甲方应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对账单为准,在每月结算日期(即每月30日)之前支付上月供应柴油款项的90%。余款为油料质量保证金,所供油料如无质量问题,在使用完后二个月内全部无息支付。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乙方的资金占用损失。甲方超过两个结算周期不预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油。
2018年10月20日,万州水电公司(甲方/需方)和汇商公司(乙方/供方)签订《油料供应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为甲方项目提供国五标准的各规格柴油;合同定价方式为浮动价,交货方式为乙方配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中建三局空港美的一期项目。结算方式:每个月25日为双方价款结算日期(即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甲乙双方应在每月25日对上月用油数量进行对账确认,对账后双方要在对账单上签字、**,并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油料款的依据。油品交接人员发生变化,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甲方指定的油品交接人员为徐川,乙方指定的油品交接人员为**。首次供油款在乙方供油满一个月累计供油款达700000元时支付。由此供油款支付后,甲方应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对账单为准,在每月结算日期(即每月30日)之前支付上月供应柴油款项的90%。余款为油料质量保证金,所供油料如无质量问题,在使用完后二个月内全部无息支付。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乙方的资金占用损失。甲方超过两个结算周期不预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油。
2019年3月17日,万州水电公司(甲方/需方)和汇商公司(乙方/供方)签订《油料供应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为甲方项目提供国五标准的各规格柴油;合同定价方式为浮动价,交货方式为乙方配送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结算方式:每个月25日为双方价款结算日期(即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甲乙双方应在每月25日对上月用油数量进行对账确认,对账后双方要在对账单上签字、**,并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油料款的依据。甲乙双方办理货款结算人应是本合同约定的人员,如结算人员发生变化,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甲方未指定结算人员,乙方指定结算人员为**。首次供油款在乙方供油满一个月累计供油款达700000元时支付。由此供油款支付后,甲方应以双方签字认可的对账单为准,在每月结算日期(即每月30日)之前支付上月供应柴油款项的90%。余款为油料质量保证金,所供油料如无质量问题,在使用完后二个月内全部无息支付。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货款,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乙方的资金占用损失。甲方超过两个结算周期不预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油。
2018年12月6日,万州水电公司向汇商公司付款100000元,附言注明“油款”;2018年12月10日,万州水电公司向汇商公司付款100000元,附言注明“油款”;2019年8月20日,万州水电公司向汇商公司付款300000元,附言注明“油款”;2020年3月20日,万州水电公司向汇商公司付款200000元,摘要注明“材料”。
2020年5月25日,汇商公司(甲方)与万州水电公司(乙方)签订《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2018年8月7日至2020年4月24日,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柴油金额为3821881元乙方已付款2701737元,截至2020年4月24日,尚欠柴油款1120144元。乙方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程文学为柴油欠款进行担保。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律师服务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2020年6月11日,金信公司向汇商公司付款100000元,附言注明“***润西山项目油款”。
2020年12月26日,汇商公司(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汇商公司与万州水电公司签订三份《油料供应合同》,后双方又签订《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汇商公司又向万州水电公司滨江星城和约克郡项目供应柴油55110.29元。万州水电公司通过第三方于2020年6月11日还款100000元,尚欠汇商公司货款本金1075254.29元。现汇商公司将《油料供应合同》和《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所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律师费及其他权利)一并转让予***。***同意受让上述债权,并有权按照本协议以及《油料供应合同》及《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等直接向万州水电公司和担保人程文学主张债权。汇商公司向万州水电公司和程文学通知该债权转让。
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本案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另查明,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汇商公司向万州水电公司约克郡及滨江星城共提供油品55110.29元。
再查明,***提前本案诉讼,委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处理诉讼事宜,为此已支付律师服务费20000元。
本院认为,《油料供应合同》、《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均系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万州水电公司虽认为其非《油料供应合同》、《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的实际相对方,但其未举示证据证明,故对其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程文学虽认为其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亦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汇商公司将其债权转让与***,***依法取得汇商公司相应权利,其有权向万州水电公司及程文学主张相应合同权利。
万州水电公司承担的责任部分。万州水电公司应向***支付的柴油款为1075254.29元(1120144元-100000元+55110.29元)。《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中1120144元油款的付款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后续还款100000元,故1020144元未付油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1月1日。55110.29元的油品款项未包含在《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中,***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55110.29元油品系汇商公司向万州水电公司供应,但无法证明该油品系《油料供应合同》中的油品,即该55110.29元的油品款不适用《油料供应合同》和《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中逾期违约金及起算时间的约定;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本案民事起诉状,向万州水电公司主张上述油品款,而万州水电公司未向***支付相应的油品款,***受有损失,其可以要求万州水电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021年3月24日确定***的资金占用损失起算点较为适宜。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虽然万州水电公司及程文学均认为过高,但均未举示证据证明存在标准过高的情形,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资金占用损失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确定为宜。《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确定了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故万州水电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向***支付本案律师费20000元。综上,对***要求万州水电公司支付柴油款1075254.2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10201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55110.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程文学承担的责任部分。《债权债务结算协议书》写明程文学对柴油欠款进行担保,故程文学仅对协议书中的未付油款1020144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55110.2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均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对***要求程文学为万州水电公司柴油款102014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柴油款1075254.2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102014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55110.2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20000元。
二、被告程文学对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柴油款中的102014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6.95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程文学共同负担13278.20元,余款2278.75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游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