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11085号
原告:江某,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万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某与被告重庆市万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江某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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