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振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项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冠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法民初字第02086号
原告项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冠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173号三楼316室,组织机构代码2876202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举,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亚,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振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三支路24号明珠阁805室,注册号50010100002725514-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亚,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冠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振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冠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振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项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冠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振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项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冠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振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潘中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