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3396号
原告:重庆融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村**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TUGW00。
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南新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568J。
法定代表人:谭志先。
原告重庆融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融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融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融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元,由重庆融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