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5871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龙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39504688。
法定代表人:罗太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南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568J。
法定代表人:谭志先。
被告:**,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1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491元,由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坤砂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陈  夏                      
书    记    员      吴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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