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5民初6481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6元,减半收取8778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蓝文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家伟
书记员  陈健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