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财保40号
申请人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谭志先,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4年10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申请人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解除执行前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申请人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渝0155民初1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被申请人***撤回对申请人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冻结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