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4286号

原告:***,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君,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阳街道工农南路**乡镇企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568J。

被告:***,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孔飞飞

书 记 员  邓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