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4286号
原告:***,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君,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阳街道工农南路**乡镇企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568J。
被告:***,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孔飞飞
书 记 员 邓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