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欣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恢4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0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1月02日出生,住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第三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1278农机大厦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21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中心小学校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第三人重庆市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中心小学校的工程款60万元。2020年4月10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结果为无住房公积金。2020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村委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中心小学校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但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中心小学校回复称本院要求提取的款项60万元已被武隆区人民法院在武隆区教育委员会予以扣留,故其无法协助执行;后经本院核实,该笔款项被武隆区人民法院在武隆区教育委员会进行了保全。
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兑现了39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诺被执行人**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4月25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情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王 位
审判员 刘圣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翠兰